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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1号(关于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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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31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11日起,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200211日起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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