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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1年省级水产品质量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产品质量建设,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2011年省级财政将继续专项支持水产品质量建设。现将《2011年省级水产品质量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的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和数量要严格把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项目每市、县(市)限报1个。市、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查验申报单位已获认证证书、支付认证费用发票及2010年出口业绩证明的原件。

二、项目申报时需上报渔业、财政两部门联合签发的申报正式文件、《2011年省级水产品质量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统一用EXCEL表编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及相关补充材料。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处1份、省海洋与渔业局(计财处、渔业处)3份;省直单位直接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电子文本同时报送。

三、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525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报指南及相关附件可在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站(www.jsof.gov.cn计划财务项目管理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及方式:省财政厅农业处,尤兆祥,电话025-83633155E-mailyouzhaoxiang@yahoo.com.cn;省海洋与渔业局计财处,马俊斌,电话025-83580656E-mail:itfish@163.com;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凌立彬,电话025-83581231 E-mailoxp_hy@js.gov.cn

附件:

 1. 2011年省级水产品质量建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 2011年省级水产品质量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1年省级水产品质量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项目内容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包括例行监测、产地环境抽检、预警监测及快速检测

1、产地环境抽检。重点对已认证的无公害、有机水产品产地环境进行监督抽检。全年计划抽检样品780个。

2、例行监测。对市场水产品违禁物残留进行监测,全年监测样品1000个。对已认证的无公害、有机水产品等产地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监测,全年监测样品1000个。

3、专项监测及风险预警监测。重点对苗种、小龙虾、河蟹、河蚬及存在质量隐患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全年计划抽检样品800个。

4、快速检测。在南京市、扬州市、连云港市等地各选择1个大型水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水产品市场准入快速检测示范点,制定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规范和管理程序。

(二)水产品质量认证奖励

水产品三品认证奖励,对新获得的无公害、有机水产品以及水产品地理标志按证进行奖励。水产品出口品牌培育奖励,对有出口实绩的企业2010年注册的境外商标或已通过的境外质量安全控制认证进行奖励。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项目

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建设。基地要与优势水产品区域布局、三品发展相结合,按照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实施水产品健康养殖,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具有一定产销组织能力,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1、改善基地养殖环境,开展标准化生产。严格按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积极应用、使用无公害生产技术和投入品。

2、建立生产档案记录制度。严格记录基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管理信息,以及产品检测、销售、产品流向等信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机制。

3、实施产品包装和产品标识,加强产品流通和营销。注册产品商标,建立水产品身份证制度。积极培育连锁、专卖等现代营销业态。

4、加强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提高自身检测能力,产品上市前应通过检测。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或地理标志认证工作。

5、基地在明显位置设立项目简介牌,标明项目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主要技术流程、执行的相关标准等。

(四)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选择2个条件成熟的县(市)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制订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采集、编码、标签、标识、查询等标准,建立水产品产地、流通、销售等信息数据库,形成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五)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先进奖励

2011年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县级人民政府,省将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励(考核办法及具体要求另行下发)。

二、申报条件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承担检测任务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11年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苏海渔[2011]10号)要求,于201111月底前向省提供检测工作完成证明。大型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快速检测,每个市场每天检测不少于5个批次,重点检测硝基呋喃、孔雀石绿残留。

(二)水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奖励对象为国家权威机构正式对外公告的初级无公害农(水)产品、有机农(水)产品、农(水)产品地理标志获证单位。出口品牌奖励申请单位必须是2010年已注册或已通过认证,并已获得注册或相关认证证书的,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必须是中方,同时持有人名称必须和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项目。基地要集中、连片,规模在1000亩以上,具备健全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产品有注册商标,并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或地理标志认证,近两年无质量安全事件。

(四)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运用编码、标签、标识、数据传输等技术手段,建立水产品产地、流通、销售等信息数据库,搭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形成内部可控制和外部可追溯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三、申报主体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1、产地环境抽检、例行监测、预警监测不需要申报。

2、快速检测,由水产品批发市场申报。

(二)水产品质量认证奖励。由获证单位或商标、认证证书持有企业负责申报。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项目。由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申报。

(四)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由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申报。

四、补助标准及资金用途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省根据承担检测任务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工作完成情况,经核实后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抽样样品购置以及样品检测等。其中:

1、产地环境抽检。每个样品检测补助最高为2000元。

2、例行监测。每个样品取样补助300元,检测补助最高为2000元。监督抽检监测。每个样品取样补助500元,检测补助最高为3000元。

3、专项监测及风险预警监测。每个样品抽样补助500元,检测补助最高为3000元。

4、快速检测。按照监测任务量,每个批发市场省补助45万元左右。

(二)水产品质量认证奖励

1、无公害水产品按每证1万元奖励。有机水产品按每证2万元奖励。水产品地理标志按每个5万元奖励。同一单位获同一类证书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获得过同一类证书奖励的,不再另行奖励。

2、水产品出口品牌培育奖励。在境外(按国别计算)每注册一个出口水产品商标,奖励3万元。通过目标市场国实施的出口水产品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及相关行业认证的,每通过一项认证奖励3万元。每个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省财政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项目。2011年安排项目40个左右,补助标准为30万元左右/个,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追溯机制建设、产品检测、产品包装标识、产品营销、检测设备购置等。

(四)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2011年安排专项资金1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质量可追溯体系标准制订、数据采集、数据库搭建、安全溯源信息平台集成、IC卡开发等。

五、申报要求

项目采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报。水产品地理标志和水产品出口品牌培育奖励申报时必须提供已获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支付认证费用发票的复印件及2010年出口业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