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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补充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制费用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公安机关、企业对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按《通知》规定编制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公安机关部门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企业应将自身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预算,报财政和税务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企业要严格按预算执行,确保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经费管理,明确该项经费专门用于安全保护宣传教育、业务培训、重要目标和线路巡逻检查、防范处置应急演练、信息化建设、业务装备等方面,并主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