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0]40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我省进出口企业(公司)2010年发生的进出口信用保险投保费用给予支持20305.51万元,现拨付你市、县(公司)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 万元,列入你市、县2011年度“2160699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预算科目,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市、县收到资金后,按《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财企[2006]34号)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至相关企业,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二、省属有关单位和市、县的企业收到资金后,按《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附件:2010年江苏省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发展资金
拨付表(分市、县下发)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