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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471日起,实施《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425

附件:《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