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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29号令)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工作

农 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措施。随着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项目区范围越来越来 大,项目工程管护任务也越来越重。切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工作,是充分发挥已建工程使用效率、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效益和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各级 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工作,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等原则,认真做好工 程管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努力使工程建后管护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农发工程管护的范围和主体

(一)工程管护范围

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工程、设施、设备均列入管护范围。

1、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塘坝、农桥、排灌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排灌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田间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2、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

3、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苗圃等。

4、其他工程与设备。小型科研仪器设备、小型检测设备;项目区公示牌、农发标志牌等。

(二)工程管护主体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发工程移交给当地乡镇政府或其他项目业主,由其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工程管护主体。

1、 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农田机耕路、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牌,由乡镇政府委托其水利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用于良种 繁育和技术推广仓库、晒场等工程和配套设备,由乡镇政府委托其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苗圃及其配套工程,由乡镇政府委托其相 关管理部门直接负责或协助村级组织进行管护。

2、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农发工程,由村级组织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管护。

3、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户(以下简称业主)直接承担的土地治理项目,或项目区土地已明确流转由业主经营的,可将项目区内工程直接明确由业主管护。对产权明确权属为业主的农发工程,由其负责管护。

4、鼓励各地探索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发工程管护主体。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所在乡镇、村为单位自愿组建农民用水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发工程。

三、拓宽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筹资渠道

按照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方法,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筹资管护经费。

(一)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农发工程工程管护费,专项用于工程管护。

(二)县级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发工程管护经费;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可从集体收益或工程收益中适当安排工程管护经费。在符合一事一议有关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项目区农发工程。

(三)财政投资建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各地可视情况按一定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工程损毁,可按程序申报国家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补助,争取国家支持,通过专项项目的形式进行维修和维护。已明确划归企业管护或产权归属业主的工程,其维修和管护经费由业主自行解决。

四、加强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管理

(一) 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中提取的工程管护费和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工程管护资金,由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经费使用实行项目化管 理,财政部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科可结转下年使用。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村级组织或乡镇政府管理。

(二)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安排的管护经费使用,需由项目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 政部门审批。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工程维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依据相关行业工程维修定额核定补助经费。维修工程单项合同不超过5万元。工程维修结束,经县级开发、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农业综合开发县级财政报账制办法报账。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每年应于3月底前,专题将上年度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上报省、市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省、市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对各县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情况纳入年度检查。

五、落实农发工程管护的责任

(一)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工程管护工作。责任人应对管护工作提出年度计划、管护重点、实施方案审核把关,并负责管护措施具体落实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区镇、村及其它各类管护主体应重视工程管护工作,要将管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管护人员,制订具体管护措施,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要制订明确的管护规范和考核办法,实行奖优罚劣。

(三)在工程质保期内,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损坏,有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进行保养和维修,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负担。各类设备(设施)按供货合同,由供货方负责合同规定期限内的维修工作。

(四)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注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各类农发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改变项目区整体形象,不得随意征用和转作他用。

(五)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发工程经营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 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的监督和县(市、区)级开发、财政部门指导。以财政补贴方式购置的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应优先保证为项目区提供良好服 务。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