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20101231日前修改为201512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1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doc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