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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7号(关于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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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37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51日起,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范围是711011007110191071101990 

二、进口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在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具体税号范围是7113199171131999,海关执行时应该按归类原则包括所有铂、铱、锇、钯、铑、钌含量在2%以上的铂族贵金属首饰。 

三、51日后进口铂金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铂金首饰征收的消费税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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