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
- 发文文号:浙委发(2003)118号 颁布日期:2003-12-23
- 颁布单位: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法规类型:地方法规
为及时、妥善处置本省区域内发生的经济社会紧急情况,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预案。
一、分类和等级
经济社会紧急情况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社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
(一)经济社会紧急情况的分类
按其不同性质主要分为事故、事件、灾害三大类。
1.事故:主要有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公路、铁路、水上、民航等各类交通事故),火灾、城市公用设施安全事故(包括水、电、气、通信等设施故障中断,大型建筑物倒塌,城市道路、桥梁严重塌陷),环境污染事故(包括造成环境污染的生化、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以及其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突发事故。
2.事件:主要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如价格剧涨、民众抢购等),金融风波(包括银行挤兑和信用社、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兑付风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动植物疫情,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恐怖事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3.灾害:主要有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地质灾害、破坏性地震、森林火灾等。
(二)经济社会紧急情况的等级划分
按其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1.一般性紧急情况:在地级市区域内发生,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由地级市为主可以处置的紧急情况。
2.重大紧急情况:在地级市区域内发生,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按照规定必须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需由地级市与省直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处理的紧急情况,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定为重大级的紧急情况。
3.特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出现跨市区的大范围扩散的态势,需省委、省政府组织有关省直单位、相关地级市共同处置的紧急情况,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紧急情况。
二、处置原则
(一)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类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协调处置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二)立足预防,争取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对各类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高度重视,主动防范,抓早抓实,争取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快速应对,减少损失。以最快的速度,尽最大的努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动荡,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安全,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依法处置,讲究策略。要注意把握政策,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把对事件的果断处置同避免激化矛盾进行统筹考虑。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区别情况,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因情施策,妥善处置。对在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个别人,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靠前指挥,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紧急情况的工作水平。一般性的紧急情况由市负责应急处置;重大紧急情况由牵头负责的省直有关单位会同有关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特大紧急情况由省委、省政府指挥省直有关单位和有关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处置分工
1.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处置有关恐怖袭击的重大紧急情况。
2.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影响稳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多部门、跨地区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置,对敏感期和国家及本省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出现的影响稳定问题进行协调处置。
3.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处置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处置破坏性地震引发的重大紧急情况。
5.省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救灾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6.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处置动物疫情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7.省委宣传部和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紧急情况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省公安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处置群体性骚乱、重大群体性械斗、群体性冲击铁路拦截列车、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打砸抢烧、劫持民用航空器和交通工具、聚众冲击党政机关等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包括重大集会、庆典、娱乐场所等)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爆炸、火灾、交通安全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等重大紧急情况。
9.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法轮功”以及其他邪教活动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10.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以及违反国家宗教法律、法规的活动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11.省信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群体性上访和越级来省赴京上访、异常上访事件。
12.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重大涉台突发事件。
13.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和企业发生不稳定事件等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并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事故。
14.省教育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涉及校园安全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15.省民政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救济工作,并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非法民间组织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16.省司法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监狱、劳教等监所在押人员集体越狱、暴狱等重大紧急情况。
17.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劳资纠纷、企业改制改组、关闭、破产引发的职工安置、工资和养老金发放、医保、社保等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18.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大面积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因土地、矿产资源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情况。
19.省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大型建筑物倒塌,城市道路、桥梁严重塌陷,自来水、燃气、供热等生活保障设施故障引起的重大紧急情况。
20.省交通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内河水上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运输纠纷,参与公路和水上重大事故的搜寻抢险救助工作。
21.省水利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水库、堤塘、水闸等水利工程险情和水事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22.省农业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植物疫情、大面积种子、农药、肥料生产事故和病虫草鼠害事故以及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等紧急情况。
23.省文化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文艺演出活动、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24.省卫生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突发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伤病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25.省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有毒有害物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紧急情况。
2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市场经营秩序、广告宣传和市场导向等方面发生的重大紧急情况。
27.省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森林火灾、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大面积林木病虫害、山林纠纷等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28.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渔事纠纷等重大紧急情况。
2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紧急情况。
30.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引发的重大紧急情况。
31.省粮食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粮食供应紧张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32.省新闻出版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音像制品除外)等方面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
33.省外事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和涉及港澳的突发事件。
34.省物价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35.浙江海事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海上交通事故的搜寻救助工作以及处置海上船舶污染等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36.人民银行浙江省各中心支行和银监局以及国家证监会、保监会的特派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处置辖区内银行挤兑和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兑付风险方面的紧急情况。
37.省电力公司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电网、发电厂、输变电设施等电力系统故障引起的重大紧急情况。
38.秦山核电公司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核发电设施故障引起的重大紧急情况。
39.省通信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互联网等主要通信网络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
40.民航浙江省管理局负责处置管辖机场和空域内发生的重大紧急情况。
41.杭州铁路分局负责处置管辖区域内铁路设施和列车运行安全方面发生的重大紧急情况。
重特大紧急情况发生后,主管职能部门暂不明确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领导指示确定牵头负责部门,成立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四、处置程序
(一)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紧急情况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要立即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单位报告,并迅速开展抢险、救助等相关应急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属重特大紧急情况的,应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相关的省直主管单位。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单位以及地方各级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机构要建立健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紧急情况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二)一般性紧急情况的处置。一般性紧急情况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要迅速了解情况,组织紧急情况发生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将处置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相关的省直主管单位。
(三)重特大紧急情况的处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接到重特大紧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省领导指示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等有关工作制度,迅速组织、协调省直有关单位会同市委、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视情成立重特大紧急情况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由省领导、紧急情况发生地的市主要领导和省直有关主管单位负责同志以及各相关协调处理机构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指令,了解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以及重特大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将现场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制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等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措施落实到位;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五、新闻报道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济社会紧急情况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3〕59号)等有关新闻报道的制度和规定精神,牢牢把握新闻宣传的主导权,做好紧急情况新闻报道工作。新闻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严肃新闻纪律,客观、适度地进行报道,努力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二)一般性紧急情况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及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三)重特大紧急情况发生后,负责牵头处置紧急情况的省直主管单位要及时与省委宣传部和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沟通。省委宣传部和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要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工作,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对重特大紧急情况和敏感事件,由省委宣传部和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组织突发事件报道小组进行采访,新闻通稿由负责牵头处置紧急情况的省直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对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新华社统一组织新闻报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党委、政府和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视情将处置紧急情况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发布给公众,杜绝不负责任的炒作渲染,避免误导公众和诱发不稳定因素。必要时要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消除疑虑。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主动引导网上舆论,及时封堵、删除有害信息。
六、善后处理
(一)负责处置紧急情况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查清事实、查明原因,并限期报结。
(二)紧急情况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在紧急情况发生期间,对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和经济秩序的,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等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当地党委、政府或有关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经济社会紧急情况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4.为处置紧急情况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5.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续报进展情况,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2.对发生的紧急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3.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4.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5.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紧急情况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7.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七、其他事项
(一)各市要依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的工作预案,并报省委、省政府备案。
(二)省直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依照本预案制订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报省委、省政府备案,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和联络员制度,确定新闻发言人。
(三)各地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和综合演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置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预案。
(四)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