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地方标准DB32/2354-2013《车用汽油(苏Ⅴ)》技术要求的汽油。
二、自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四、第五阶段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工商、商务、质监、物价、能源、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批发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