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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汽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地方标准DB32/23542013《车用汽油(苏Ⅴ)》技术要求的汽油。

二、自20131031零时起,在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第五阶段车用汽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1030止,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期。各单位在完成油品置换后,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容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的汽油名称后加注“(V)”字样。

四、第五阶段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工商、商务、质监、物价、能源、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批发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