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修订稿)
- 发文文号:民函[2006]92号 颁布日期:2007-12-14
- 所属行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所属地区:全国 时效性:有效
根据2005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国家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办公室和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承担国家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的应急响应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