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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经2004年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