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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省政府决定,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执行至2005630日:

1、省科技厅负责实施的科技性出展核准

2、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核准?

3、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核准?

4、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计算机安全服务机构资质核准

5、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内跨市流动爆破作业审批

6、省民政厅负责实施的以全国、全省性名称冠名的大型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审批

7、省民政厅负责实施的公开出版的全省性地名类图(册)核准

8、省人事厅负责实施的《广东省居住证》审核

9、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可

10、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的核准

11、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立项的审核

12、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审核

13、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的审核

14、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100立方米以上省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的核准

15、省外经贸厅负责实施的港澳船舶进出广东省挖沙采石作业审核

16、省外经贸厅负责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粤港澳自货自运直通厂车审批

17、省外经贸厅负责实施的向港澳地区出口海河沙、石、土等工程用料的审批

18、省环保局负责实施的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审批

19、省环保局负责实施的排放含放射性物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审批?

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抓紧起草地方性法规,按立法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