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节选)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
81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
8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财政部证监会
83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财政部证监会
38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证监会
384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证监会
385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证监会
38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证监会
38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证监会银监会国家外汇局
388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证监会
389证券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审批证监会
390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证监会
391境外证券公司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核准证监会
392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证监会
393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证监会
394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总代表资格核准证监会
395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证监会
396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证监会
397开放式基金广告、宣传推介核准证监会
398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审批证监会
399网上证券委托资格核准证监会
400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证监会
续表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
401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核准证监会
40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40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