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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