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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