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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3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适应跨国直接投资形势和方式的变化,保持与国际直接投资统计规则的一致,加强外资统计管理工作,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部编制了《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3年)》,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商资函〔2010〕第108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1月28日

  附件:《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