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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好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现将《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