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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储备企业共计87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上海市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储备企业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