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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执行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保障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需要,避免出现各地供养标准差距大、孤儿保障状况不平衡的现象,2009年2月19日,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民办发〔2009〕4号),提出全国统一的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文件下发后,各地民政厅(局)予以高度重视,部分地区率先行动起来,对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给予了落实。这些地方是:

  天津市;河北省唐山市、廊坊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二连浩特市;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黑龙江省克东县、大兴安岭地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和罗源县、武夷山市、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尤溪县、沙县和将乐县;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修水县、星子县、都昌县、彭泽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昌市和共青城开发区、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区和浮梁县、赣州市崇义县;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荥阳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佛山市高明区、惠州市龙门县和博罗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北海市海城区、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灵川县;海南省万宁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

  希望地方各级民政厅局积极行动起来,科学谋划,努力争取,尽早落实孤儿养育标准,推动建立儿童福利制度。

  附:《全国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已落实地区表》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