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金坛市实行外资单列的请示》(常政发〔2012〕41号)悉。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同意金坛市实行外资审批单独列户管理,由金坛市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外资项目的设立及其变更直接进行审批管理。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