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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ΟΟ四的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