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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阳江港两个公用散杂货码头泊位对外开放的批复

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府〔201145号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规定,经省口岸 办组织有关口岸查验单位验收,同意阳江港11号和12号两个公用散杂货码头泊位作为阳江港口岸新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有关手续,请按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