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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原市卫生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沪财社〔2009〕22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将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