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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抓好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各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切实明确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本制度规定加强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拨付的安全、高效。 

  二、建立落实本制度的长效机制。各相关处室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处室的资金拨付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抓好落实。 

  三、加强对本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要在对本处室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处室落实本制度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本处室制定的资金拨付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一并于2010630日前报送分管厅领导,并抄送国库处、财政监督检查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拨付工作,加强对财政资金拨付业务的控制和管理,提高拨付工作效率,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财政厅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财政资金包括财政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国库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储存在人民银行金库的财政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厅储存在各商业银行特设专户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资金拨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资金实拨三种形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市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资金特设专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授权,向代理银行自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或提取现金。 

  实拨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财政资金拨付到非预算单位账户、财政专户以及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调度资金。 

  第五条  财政资金拨付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控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资金支付”的程序办理,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无用款计划、超用款计划的拨款。 

  第六条  建立预算指标、拨款、结余每月定期对账制度。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到自治区财政厅内部相关处室,在分工上相互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在职责上相互分离、在岗位上相互制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财政资金拨付工作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和拨付业务需要,本着“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制衡”以及“合理分工、组织协调、责任明确”的原则,明确各相关处室职责如下: 

  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负责将年初部门预算指标导入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将追加预算(含中央追加)生成预算指标增划到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指标的调减和调剂事项,审核相关处室预算指标分配情况,复核相关处室和区直部门上年度预算结余指标并通过预算指标管理系统结转下年使用;负责归口管理财政资金拨款通知书的开具、复核及监督检查。 

  综合处:负责将年初政府性基金预算指标导入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将追加政府性基金预算(含中央追加)生成预算指标增划到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指标的调减和调剂事项,审核相关处室政府性基金预算指标分配情况,复核相关处室和区直部门上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指标并通过预算指标管理系统结转下年使用;负责审核归口管理财政资金用款计划、拨款通知书的开具、复核及监督检查。 

  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将相关处室待分指标追加预算单位,或根据预算追减情况将预算单位指标调减为相关处室待分指标,审核区直预算部门上年度结转指标;负责审核归口管理财政资金的用款计划,拨款通知书的开具、复核及监督检查。 

  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负责用款计划审批、拨款通知书的审核,国库支付系统中的用款计划、额度的下达,财政资金拨付单据的制单、传送;提供并监控财政资金拨付的情况。 

  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系统软硬件的建设、维护,以及数据备份工作。 

  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对指标管理、用款计划审批以及财政资金拨付等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业务处室:负责归口管理财政资金拨款通知书的开具、复核及监督检查。 

    

  第三章  指标管理 

  第十条 预算指标是审核用款计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 预算指标的下达及导入。 

  (一)每年1231日前由预算处、综合处将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控制数指标导入预算指标管理系统,确保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支付的及时到位;自治区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由预算处、综合处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指标数据导入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并商相关处室对非正式指标进行替换。 

  (二)年度执行中发生的预算调整,由相关处室于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预算指标录入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后,预算处、综合处在系统中确认。对于年度执行中需进行预算指标调减的,相关处室先在预算指标管理系统中确认所剩余的预算指标额度足够调减后再进行发文。 

  (三)年终预算单位预算结余指标,由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对账确认,厅内相关处室在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通过该系统审核确认。厅内相关处室审核确认后的年终预算单位预算结余指标,经预算处、综合处复核并报厅领导审定后通过系统自动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用款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财政资金时,预算单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格式,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及追加的预算、有关编制方法和原则按月编制用款计划。 

  编制用款计划是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依据,没有用款计划不能拨付资金。 

  用款计划通过电子数据在国库支付系统中报送或通过纸质传递报送。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不需预算单位在系统中上报,由系统根据年初部门预算按季度生成下达。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用款计划的接收和审核工作,国库处负责用款计划的审定和批复工作。 

  第十四条  用款计划审核的岗位设置及工作程序 

  (一)用款计划审核。用款计划审核分为初审和复审。用款计划审核初审,指部门预算管理处经办人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追加预算,对归口管理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进行用款项目用途、金额、进度以及所用预算科目等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其处领导。用款计划审核复审,指部门预算管理处的处领导对用款计划的审定。用款计划的审核,在收到用款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用款计划核批。用款计划核批分为初核和审批。用款计划核批初核,指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经办人对经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处(中心)领导审批。用款计划核批审批,指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领导对初核意见的审批。用款计划的核批在收到部门预算管理处提交的用款计划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审核。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由国库支付系统自动编制,由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按季度直接下达到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对财政代编支付用款计划的预算指标,由国库支付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财政代编支付用款计划是指对下达给非本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由相关处代编用款计划和申请支付或拨付。 

    

  第五章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六条  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财政资金拨付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尚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财政资金拨付采用实拨资金方式。 

  第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通过国库支付系统下达直接支付令或用款额度。 

  第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岗位分工及工作流程 

  (一)初审岗位。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经办人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申请书填列的收款单位、账号、开户银行、金额、预算科目、用途等,是否与部门预算、批复的用款计划、项目进度等有关文件资料相符,审核通过后附上相关文件资料提交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领导审批。 

  (二)审批岗位。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领导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审批初审岗位提交的直接支付申请书,签发财政直接支付令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三)单据填制岗位。根据国库支付系统上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领导审批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令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由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专人负责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交印鉴保管人;同时,根据代理银行加盖“转讫章”的“支付凭证回单”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属于二级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转交)据以入账。 

  (四)复核岗位。由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专人负责对财政直接支付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进行认真复核。 

  (五)印鉴岗位。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印鉴保管人对复核岗位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财政拨款涉及的各银行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由国库处处长分别授权专人保管,同时登记备案。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六)单据传送岗位。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专人负责将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达代理银行并做好签收登记手续,代理银行据以办理资金支付。将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作汇总清算凭证。 

  第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下达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规程: 

  (一)初审岗位。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经办人根据批复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提出下达该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二)审批岗位。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领导对初审岗位提出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进行审批,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三)下达岗位。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专人负责将经处(中心)领导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复核后,通过国库支付系统下达给预算单位。 

  第二十条  实拨资金包括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部门预算资金和非部门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财政专户资金拨付、调度资金拨付、收入退库资金拨付以及借款等。 

  实拨资金拨付需要开具拨款通知书或报送用款计划书。 

  国库资金实拨需在“金财工程”大平台进行实拨计划录入、审核和制单,调度资金拨付、收入退库资金拨付以及借款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实拨国库资金按照下列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由预算处、综合处、部门预算管理处或其他业务处室经办人在国库支付系统中录入实拨计划,并开具拨款通知书,报其处室领导对照纸质拨款通知书审核国库支付系统中的实拨计划后,将拨款通知书送达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由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经办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呈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领导审批。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经办人员根据处(中心)领导审批意见在国库支付系统中生成拨款单办理拨款。 

  (一)开具拨款通知书。 

  1.对于需要实拨的财政国库资金,由相关处室经办人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追加预算或预算处、综合处划转的预算指标,及其文件依据、预算、项目资金余额、款项用途和金额在国库支付系统中录入实拨计划,开具拨款通知书。 

  2.拨款通知书应按收款人、功能分类科目逐条填写。功能分类科目应明细到未级科目,并在拨款通知书上注明科目代码及科目名称。 

  3.实拨国库资金,只对用款单位的基本户拨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应的专户),如用款单位的账户信息发生变更,需用款单位出具加盖财务章的情况说明。 

  4.实拨国库资金只对本级的预算单位、企业拨付,不对跨预算级次的非本级预算单位进行拨付。 

  5.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拨款通知书,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不予受理。 

  (二)拨款通知书的复核。由开具拨款通知书的处室领导进行复核。复核包括在国库支付系统复核实拨计划和复核纸质拨款通知书。 

  (三)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初审。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经办人员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各类拨款通知书(或用款计划等,下同),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实拨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呈分管处(中心)领导审批。 

  (四)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审批。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领导根据其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对拨款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五)单据填制。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经办人员根据处(中心)领导审批意见开具拨款单。拨款单金额应与文件依据(或拨款通知书)一致,同时保证收款单位户名、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等重要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六)单据审核。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经办人员对开具的拨款单据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资金拨付的文件依据、预算、项目资金余额、审批权限以及程序、金额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备,收款单位是否准确等。复核无误后,将拨款单据交印鉴保管人复核签章。 

  (七)加盖印鉴。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的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保管人员应分别对拨款单据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与审核岗位相同。复核无误后逐一签章。 

  (八)单据传送。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专人负责将拨款单据及时、安全交到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单据传递建立单据交接登记制度,所登记内容包括凭证号、笔数、金额及交换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收入退库资金拨付和借款资金拨付。 

  收入退库由预算单位报送相关清算文件,经相关处室审核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按实拨国库资金的工作流程办理。 

  借款资金拨付由相关处室草拟与借款单位的借款合同,报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按实拨国库资金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拨付。 

  (一)拨入财政专户资金实行厅领导审批制度。按财政部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的资金,如:农发资金、社保资金等,需从国库将资金拨入财政专户的,由相关处室拟文会预算处、国库处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其他一次性项目资金需从国库拨入财政专户的,需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报厅长审定。经厅领导批准后,按实拨国库资金的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二)从财政专户拨付资金须由相关处室拟文报经分管厅领导审批,经厅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相关处室开具拨款通知书。 

  (三)各相关处室应明确处长、副处长审核财政专户资金拨款通知书的金额权限并报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备案。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应按相关处室备案的审批权限审核处室所开具的拨款通知书。 

  (四)未经财政专户资金归口管理处室开具拨款通知书及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分管领导审批,财政专户经办人员不得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户资金按照下列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一)开具拨款通知书。对于需要拨付的财政专户资金,由相关处室经办人根据有关文件依据及厅领导同意拨付的批示,开具拨款通知书。 

  (二)拨款通知书的复核。由开具拨款通知书的处室领导按规定权限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三)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初审。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经办人员对预算处、综合处、部门预算管理处及其他业务处室送来的拨款通知书或用款计划、文件依据、预算、项目资金余额、款项用途和金额进行审核,对手续完备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呈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并对理财协议、定期存款证书等重要凭证进行妥善保管。 

  (四)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审批。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分管领导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拨款申请进行审批。同意拨款的,签署审批意见后将拨款通知书或用款计划退财政专户经办人员据以开具拨款单据。单笔拨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呈国库处处长审批。 

  (五)单据填制。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经办人员根据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领导审批意见开具拨款单。拨款单金额应与拨款通知书或用款计划一致,同时保证收款单位户名、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等重要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六)单据审核。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经办人员对拨款单据进行复核,主要审核资金拨付的文件依据、预算、项目资金余额、审批权限以及程序、金额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备,支付单位是否准确等。对理财协议、定期存款证书等重要凭证进行登记备查。复核无误后,将拨款单据交银行印鉴保管人复核签章。 

  (七)加盖印鉴。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印鉴保管人员对审核岗位提交的拨款单据再次进行复核,主要审核资金拨付的文件依据、预算、审批权限以及程序、金额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备、支付单位是否准确等,复核无误后逐一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八)单据传送。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专人负责将拨款单据及时、安全分送各开户银行予以拨款。对于上门接送单据的开户银行业务人员,须有本银行的书面授权,同时还要做好拨款单据的签收登记手续。不能将拨款单据交由非开户银行指定人员代送。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调度。 

  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根据自治区对下的财政体制以及自治区与下级财政资金往来情况,并结合库款情况,测算每月调度给下级财政的资金,提出当月对下资金调度的初步方案并填制《自治区与下级财政资金往来情况表》,处(中心)领导集体研究当月对下级财政资金调度的额度,形成自治区对下级的资金调度方案。资金调度经办人根据会议的议定,填制《自治区与下级财政往来资金拨款计划表》报国库处处长审批后呈分管厅领导审定,单据填制经办人据以办理资金调度手续。 

  财政资金调度拨付按实拨国库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每月5日前,自治区财政将资金调拨到下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处室要加强处室之间、处室与归口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使财政资金及时、安全拨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处室要做好月度对账工作。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提供财政资金的拨付账务给相关处室,各相关处室要对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所提供的账务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预算处、综合处、部门预算管理处、监督检查局及相关处室要设置专门的财政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岗位,对归口管理的财政资金拨付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拨付财政资金情况的审查监督,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  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处、综合处、部门预算管理处、监督检查局及相关处室要通过综合查询监控系统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形成财政资金拨付督办机制。 

  (一)岗位督办,由资金拨付流程中各环节的主办处室设置督办岗位对本处室内的资金拨付进行岗位督办。 

  (二)资金监控,按部门预算由归口主办处室设置专人负责对本处室资金拨付的监控。 

  (三)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设置专人负责通过综合查询监控系统,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定期形成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发现疑点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处室和财政监督检查局,由相关处室和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核实并督促预算单位整改。 

  (四)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设置专人负责对财政资金拨付相关软硬件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控、维护和系统数据的备份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顺利拨付和数据的完整、安全。 

  第三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局要对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处室整改。检查监督的内容重点围绕下列内容进行: 

  (一)预算总指标(年初预算、追加减预算、上年结转预算、预算科目调整等)和用款计划的管理情况,重点监督有无超预算和无计划拨款。 

  (二)厅内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支出是否按预算安排拨付,是否严格执行预算。 

  (四)财政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动态联动协调机制。各处室之间对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反馈、沟通,形成合力,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厅内各相关处室要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完善处室内资金拨付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抄送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和财政监督检查局。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04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