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