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督促检查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厅办公室联系。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督促检查工作试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自治区财政厅督促检查工作试行办法
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是克服官僚主义,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为加大督查力度,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督促检查工作组织
1、办公室设督查组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督查组负责我厅督办事项的分批、登记、交办、催办、办理情况汇总和反馈等工作。
2、各处、室、局、所要指定兼职督办员,负责承办本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在业务上受办公室督查组指导。
二、督促检查工作内容
1、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及交办事项;
2、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件;
3、人大代表议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件;
4、有关厅局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
5、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厅局,直属机构要求限时妒办理的事项(含报名、会议通知等);
6、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办公会议定的需要督办的重大事项;
7、厅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8、其它需要督查、催办的事项。
三、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交办、办公室收到督办件后,由督查组分批、编号,加盖督查专用章,并附督办单(一式两份。承办单位一份,督查组一份,格式见附表),对来文单位,标题、文号、日期、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意见、办结时限等进行登记,及时交承办单位办理。
2、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件后,按规定办理签收、登记手续并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督办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处(室)的,由主办处(室)协调办理。
3、催办。督查组对承办单位要及时催办,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处室督办员要及时将本单位的办理进展向督查组报告。
4、结办、承办单位对办结事项,呈请厅领导审签后,将填好的督办单交督查组销号。
5、反馈。督办件办理情况分两方面进行反馈。一是由承办单位负责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二是办公室每月汇总、通报各处(室)、各单位督办件的办理情况,同时,对一些重要公文、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厅领导专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我厅督查工作情况。当分管厅领导将文件送主持工作的厅领导审定,主持工作的厅领导签署意见后,督醒组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分管厅领导。
6、查询。来文单位查询督办件办理情况时,一般由督查组负责答复,涉及具体内容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
四、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1、凡是列入督办的公文和事项,督查组要力求分批准确,登记及时,不得积压和延误,并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加强催办,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难以处理和协调的问题,要及时向办公室、厅领导请示汇报。
2、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误时、不误事,在规定的时限内如期办结督办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在报请主管斤领导同意后,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并以文字形式抄送督查组备案,否则将视同逾期未办予以通报。对无故拖延、误时误事,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对督办件中的密级文件,要严格按照我厅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对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4、建立督办工作责任制。各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本处室承办的所有督办件的按时办结负责,对于自治区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厅领导要对其按时办结负责。
5、年度结束时,由厅办对本年度各单位办理督办事项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任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主观原因造成督办事项误办的,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呈办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评优。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