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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会计-监督-办法-通知-

抄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福建省财政厅-

Html/2008-05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