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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