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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2]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