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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保证我区资金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2月10日之前,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所属县(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资料,加盖部门印章、附文字说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凡与财综〔2010〕110号文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