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精神,结合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情况,我们在《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2,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12月3 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附件:1.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 ○ 一 ○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主题词:收费 项目 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抄送: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厅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副巡视员,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