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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补领婚姻证件字号的复函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规范补领婚姻证件字号的函(鄂民政函[2005]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补领婚姻登记证与婚姻登记的性质不同,他们的统计和归档属于不同类别,编号亦应有所区别。补领婚姻登记证类可以在字号中增加“补”字。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