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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财政局:

  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财政部制定了《2005年中央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决定对地方各级政府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工作实绩给予奖励和补助,即: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县乡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为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对财政困难县增加税收收入和市级政府增加对所属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

  为调动财政困难县(市)发展经济、做大“蛋糕”的积极性,引导市级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对2004年财政困难县增加税收收入、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的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市辖区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 纳入奖励范围财政困难县的确定。纳入奖励范围财政困难县是指按照2003年数据计算的可支配财力低于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可支配财力包括县乡一般预算收入(不含列收列支的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用于成本开支部分作必要扣除)、上级政府财力性补助收入以及可用于基本财政支出的预算外收入(学杂费),扣除体制上解及专项上解(不含债务扣款)。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必要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由财政部根据各地政供养人数、人均开支标准和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核定。我区的财政困难县名单由财政部按标准核定。

  (二) 县(市)增加的税收收入的确定。县(市)税收收入是指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市)分享的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外的全部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收入。

  (三) 市级政府增加对所属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的确定。市级政府对所属财政困难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市政府增加的“两税”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体制补助、其他财力性补助等。不包括市级政府通过调整财政体制或下放支出责任、自行出台调资及其他增支措施而加大的财力性转移支付。

  (四) 奖励系数的确定。财政困难县(市)增加税收收入的奖励系数为0.31,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奖励系数为0.24。

  (五)奖励资金的确定。根据财政部核定我区的财政困难县2004年的税收收入比上年增加额及上述奖励系数确定对财政困难县的奖励;根据 2004年市级政府财力性转移支付比上年增加额及上述奖励系数确定对市级政府的奖励。

  二、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自治区对2004年全区各地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均给予一次性奖励。县乡精简机构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文批复各县(市)撤并的乡镇;县乡精简人员是指与当地政府签有协议并由政府出资买断工龄的分流人员。奖励标准为每撤并一个乡镇,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精简一个财政供养人员,一次性奖励4000元。

  三、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

  为调动县乡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减轻产粮大县财政压力,中央财政对确定的产粮大县按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三个因素、各自权重及奖励系数计算确定对各产粮大县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使用办法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广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5]37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以前精简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有力的地区给予补助

  为体现公平原则,自治区财政在对2004年各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实绩进行奖励的同时,对以前年度机构精简进度较快、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有力的地区给予补助。根据2000—2003年县乡政府撤并乡镇及精简分流人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到位。补助标准为每撤并一个乡镇,奖励40万元;每精简一个财政供养人员,奖励3000元。

  五、奖励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

  (一)资金的使用方向。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资金按我厅桂财建[2005]37号文的规定执行;其余奖励补助资金应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支出的需要,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及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自治区将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市、县(市)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各市财政局将所属各县有关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各地财政要真实、准确地上报有关资料,不得填报虚假信息,骗取奖励资金。根据中央财政要求,中央将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及奖励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财力和精简机构人员、采取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虚增收入方式等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扣回奖励补助资金,并取消奖补资格。为此,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核实上报的各项数据,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