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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厅各有关处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是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总指标和分项指标变化过程进行控制、记录和核算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指标。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建帐管理,预算支出指标登记到指标所属单位,细化到预算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的核算管理,统一使用“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办理。

  第六条  预算处负责预算支出总指标管理。各业务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分项预算支出指标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  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来源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来源包括年初预算、年中调整预算及上年结转预算。年初预算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计划;年中调整预算为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增加(减少)的预算资金,包括中央补助专款、超收安排及调入资金;上年结转预算为上年度安排的预算未使用完毕,按规定审批后在本年度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  预算处根据预算支出指标来源,经厅领导批准后,按厅内各处室的职能分工,将支出预算指标分别下达相应业务处室安排管理。

  年初由预算处下达各业务处室年初预算切块指标(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和年初处室预留)。其中:年初部门预算为经自治区本级人大审核通过的“部门预算”,年初预留为年初预算切块数扣除年初部门预算后,留在业务处室的机动预算指标与专项预算资金。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支出指标的增减变动,由业务处室向预算处提出预算支出指标变动申请,预算处按程序报经厅领导批准后办理预算指标的追加(减)。

  (一)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年初预算确定补助市县的财力性补助支出(不含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专款)由预算处直接办理;通过部门预算下达到区直主管部门的补助市县支出,由业务处负责分配细化、商预算处并报厅领导批准后下达。

  (二)总预备费支出指标按照《动支自治区本级总预备费厅内操作规程》报批后,按单位和资金使用科目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预算处将预算指标追加给相关业务处室办理。不属归口管理的项目,由预算处直接办理。

  (三)中央补助专款,由业务处室登记和分配细化,商预算处会签并报厅领导批准后下达,由业务处室办理。

  (四)动用当年超收及上年净结余指标,由预算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安排建议,经厅领导审核,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需报经自治区人大的按预算监督条例规定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履行程序后,再追加各业务处室办理。

  (五)属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等安排的预算支出指标及基金收入安排的基金预算支出指标,由国库处审核其收入入库情况及结余情况,预算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需要与可能及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拟定预算支出指标动支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下达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商预算处提出安排使用方案报厅领导批准后下达。

  (六)预算处统筹管理的财力性专户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预算机动指标,需动用时,先由预算处提出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追加指标给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第三章 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安排和执行管理

  第九条  各业务处室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必须先明确资金来源并取得预算处下达的预算支出指标后才能办理。

  第十条  各业务处室在收到预算处下达的预算支出指标后,应及时将预算指标分配细化到有关部门(单位)或项目。

  第十一条  各业务处室将预算处下达的年初预算切块指标分解形成预算单位支出指标,由预算处汇总后形成年初部门预算草案,经厅领导核签后报送自治区人大审议。年初部门预算草案在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后,由预算处导入预算指标管理系统直接形成预算支出单位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预算支出指标使用对象不同,预算支出指标的执行主要分为对区直部门(单位)执行、对财政专户执行和补助市县支出三类办理形式。

  (一) 区直部门(单位)指标执行

  预算支出指标经厅领导审签后,业务处室根据用款单位申请及项目进度情况,在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内生成国库指标,并经业务处室领导签字确认后送国库处办理支付手续。

  业务处室在单位部门预算之外,办理对区直部门(包括补助市县)的零星追加时,商预算处会签后报厅领导审定。

  (二) 财政专户指标执行

  每一项财政管理专户资金项目视作一个区直预算部门记录和核算指标。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时,由业务处室根据批复的预算及专户规定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厅领导批准后,生成国库指标,办理划拨手续。列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执行。

  (三)补助市县支出指标执行

  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年初预算确定补助市县的财力性补助支出(不含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专款),由预算处草拟方案,经厅领导审定后,形成相关预算文件作为国库处向各市调度资金的依据。

  年中确定的补助市县一次性专款,由相关处室通过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分配形成可执行指标,生成国库指标后,作为国库处向各市调度资金的依据。

  对不属于以上类型的支出指标执行,由预算处按单位或资金的性质归口,直接将指标下达给经办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收到指标后,按类、款和单位(项目)细化并经预算处核实后通知国库处拨款或直接下达追加指标。

  第十三条  指标替换。在自治区人大审议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前,各业务处室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的支出,在预算指标管理系统中作为非正式指标支出。预算草案经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由预算处将部门预算数据作为正式指标支出导入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在预算处下达正式指标后,各业务处室及时用正式指标对非正式指标进行替换。

  第四章  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变更和结转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需调整预算支出指标金额、预算科目的,属涉及预算科目类间调剂,业务处室应提出调整理由并按预算指标管理系统操作规程提交预算处审核;属涉及类级预算科目以下的,由本业务处室自行调剂。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业务处室应对当年本处所掌握和使用的预算指标进行清理,对当年尚未安排完毕的预算指标,应向预算处申请结转下年使用。业务处室应在次年二月底前将申请结转项目的情况、结转金额、结转理由等送预算处,由预算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除法定支出项目、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明确规定的专项资金、在建工程的基建资金和年底(12月份)追加的预算指标及已下达部门的预算指标结余外,其他支出指标一般不予结转。

  第十六条  预算支出指标结转项目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或中央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如因年底追加或工程进度滞后等时间因素影响形成结转的,可按原项目结转并直接追加办理支出项目;

  (二)属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如支出数额、时间不确定的,或当年未安排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或工程已竣工还未结算的项目等,可按原项目结转并转由预算处代管,审核后予以安排;

  (三)属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如因政策性等因素不需再安排的,或未安排具体项目的预算机动指标结余等,由预算处进行统筹安排。

  第五章  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对账管理

  第十七条  各业务处室负责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的对账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所负责登录的上月中央追加专款指标和分配下达各市的补助指标与预算处进行对账,年底进行总对账。

  第十八条  预算处根据与各业务处室的对账情况,负责办理自治区与上下级财政补助指标的对账工作。如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错漏,及时通知各业务处室更正。

  第六章  自治区本级预算指标管理系统的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通过自治区本级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实现。预算支出指标的控制、分配、记录、统计分析等业务活动全部在预算指标管理系统中完成。

  第二十条  预算处负责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基础信息的维护、预算支出总指标分配及对业务处室细化支出、调剂支出内容的审核以及数据库备份工作等。各业务处室负责中央追加专款指标的录入和细化分配,负责对预算处下达指标的管理,包括细化下达指标、登记、调剂、核销、统计处内指标。

  第二十一条  预算处负责预算指标管理系统的管理,设预算指标系统管理员、总指标管理员、指标管理录入员和指标管理审核员。预算指标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维护与管理;总指标管理员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总指标账的管理;经办人为指标管理录入员,负责预算支出指标数据的登录;处领导为指标管理审核员,负责对指标登录数据的审核、修正。各业务处室应确定一名指标管理人员,负责本处室分管指标的录入、核对工作,各业务处室领导负责对本处室预算指标分配、追加(减)和调剂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处室应规范处内预算指标管理,按要求设置并实施处内审核管理流程,确保预算指标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并对本处室经办人在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预算指标管理系统中数据一经登录,不得修改。已登录的预算指标数据因特殊原因确需发生变更的,应由业务处书面向预算处提出申请,经预算处审核后在预算指标管理系统中更正。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人员可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指标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预算处汇总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的执行情况表。各业务处室在此之前应做好本处室的指标登记、审核以及有关文件的归档整理等工作,原则上要求对中央追加专款文件和已下达各区直预算单位、各市补助文件的登记、审核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