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2004年1月6日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对我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3〕166号)的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根据民办函〔2003〕166号通知精神选择符合样本要求的封皮纸, 所选用的封皮用纸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公布的技术标准(见附件)。封皮纸与证芯合成后的样本不再报民政部审批,但须将样本及指定的生产厂家报民政部备案。各地要坚持按照技术标准,严格把好质量关。报部备案的样本经民政厅(局)审查合格后加盖民政厅(局)印章并附上由省级以上纸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民政部收到样本及检验报告后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或委托的婚姻证书生产厂家必须提高生产工艺水平,在封皮与内芯合成时应注意保持外表的平整及美观,避免变形。证件内芯应提前20天向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石家庄印钞厂订购。
三、一旦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后确认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婚姻证件不符合样本要求的,民政部将通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石家庄印钞厂停止供应内芯并责成民政厅(局)限期纠正。
民办函〔2003〕166号通知的其他要求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