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办[2011]5号)要求,结合财政部、环保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办[2011]5号),财政部、环保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由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区县财政配套资金构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及资金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机制,项目实行指定业主制,必要时实行代建制。原则上项目所在地乡镇(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筹措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农村集中供水水质净化、村庄垃圾收运及处置系统、村民聚居点污水处理、村民散户污水治理示范、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重点次级河流面源污染综合控制及生态修复措施、农村老垃圾场封场处理、无主工业渣场整治。
第七条?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技术评估、招投标、地形测量、征地租地、青苗补偿、审计、监理、监测、项目运行维管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管理费、项目运行费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楼堂馆所建设、购置非专业机动车辆等非项目建设性支出。
第八条? 区县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落实不少于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二分之一的区县财政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由区县财政部门出具区县财政配套资金证明,并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费用,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总体按财政部、环保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市政府《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计划》(渝办[2010]79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环发[2010]100 号)、《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指南(试行)》(渝环〔2010〕290号)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不支持原已开工项目、已完工项目和上述文件规定的不支持项目。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及资金概算;申请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全年均可申报。每年11月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年度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电子件)经区县环保局审查,报市环保局受理、初审后进行评审、立项。项目评审工作分批集中进行;地方配套资金由区县财政局出具相关承诺意见。每年评审工作最迟于10月底结束。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初审。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条件的符合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
2.部门会审。经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市环保局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类会审,提交会审意见。
3.专家评审。对申请专项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资金项目,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环保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效益可信性等四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涉及现场的,需进行实地勘查)。
评审方式:采取专家讨论与打分相结合的方式。每个项目至少由三名专家打分,打分结果取平均值,并通过集体讨论形成最终评审意见。
评审报告:对项目的环境、技术、经济等方面发表评估意见,明确支持建设内容、不支持建设内容、尚不能确定建设内容,评审结果为全部推荐、部分推荐、排队、不推荐四种形式。
结果利用:对推荐、部分推荐、排队项目纳入市环保局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对专家评审不推荐项目予以淘汰。
4.全过程跟踪评审。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委托评审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和工程决算(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 评审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重庆市物价局、市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2]141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下浮,纳入工程成本核算。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提出拟安排项目清单、支持内容和支持金额等,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用途和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经有关单位同意修改后,由项目业主报区县环保局、经市环保局审批后,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下达调整文件。
对项目调减的资金,按原下达专项资金计划比例收回,继续用于我市农村环境的治理;对项目调增的资金,超过原专项资金计划的由区县自行解决。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项目业主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由项目业主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政府采购中心或甲级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200万元以下由项目业主实行询价采购或代理采购。
第十八条? 招标限价为工程费用,主要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和税金组成。
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应按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要求进行,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应执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投标人的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得低于建设成本报价。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下浮)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中。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内容订定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依据环保部有关规定,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合同应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合同、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对项目计划实施、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决算审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财政局应设立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中央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财政配套资金纳入专户核算,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
项目业主或建设期项目业主应设立项目专帐,实行“专账、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区县财政报账制。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报账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履行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费用,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报账申请,开具工程建设发票,施工进度表、监理记录、跟踪审计意见,经1名及以上的项目义务监督员签字,报项目业主或建设期项目业主、区县环保局签署意见后,在区县财政局报账。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评估、监理、监测等费用,由项目业主或建设期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同时附具由1名及以上的项目义务监督员签字的正式发票,经区县环保局签署意见后,在区县财政局报账。
土地征租、青苗补偿等费用由项目业主或建设期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并附征地文件或租地合同、征租地费用表(地点、土地性质、征租地及补偿方式、面积、标准、资金额度、村民电话、村民签章[手印]),经项目义务监督员、村民代表签字,村委会签章,监理单位、区县环保局签署意见后,在区县财政局报账。
第二十五条? 施工合同内的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其他费用适时支付。即:按照“进场施工、完成工程量的30%、50%、70%、90%、完成项目验收”六个阶段,分别按合同总额的10%、20%、20%、20%、20%、5%的额度进行报账。区县财政局预留合同总额的5%作为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对项目验收1年后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优或良的,区县财政局再行报账。
第二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书面委托区县环保局实行报账制。受委托的区县环保局需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
区县财政局不得将专项资金直接划拨或者委托乡镇财政所实行报账制。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环保局对各区县专项资金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区县下一步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区县财政局和环保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业主或建设期项目业主使用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各级相关部门、项目业主或建设期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总投资低于项目立项投资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比例收回,或由区县财政局会同环保局提出结余资金使用建议,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批后,继续用于农村环境整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区县政府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检查。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村镇应当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要求,将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示范项目内容及其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项目业主或建设期项目业主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跟踪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局支付。
第三十二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投入与保障、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与可持续影响等进行考评,对出现资金挪用、审计通报、项目停止运行、重大责任事故等造成绩效评估结果为低或差,且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取消该区县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资格。
对项目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该区县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工作经费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解决。不得列入项目成本。严禁项目业主或建设期项目业主以管理费、协调费、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名义收取施工单位费用。如有违反或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视情况采取中止资金安排、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县财政局和环保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