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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十百千万”优质蚕茧工程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茧丝绸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蚕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促进蚕桑生产向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十百千万”优质蚕茧工程资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市外经贸委联系人:苏成春,联系电话:89018258)
(市财政局联系人:王成芳、李茂,联系电话:67575320、67575345)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十百千万”优质蚕茧工程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蚕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促进蚕桑生产向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十百千万”工程建设本着因地制宜、科学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积极探索新的组织化模式,开展土地(桑园)流转,重点扶持发展业主、大户,加强养蚕设施设备改造,尽快形成蚕桑规模化生产群体,努力提高亩桑综合效益,推进蚕业产业化进程。
  第三条? “十百千万”工程是指在全市发展培育一批年产茧10担以上的蚕桑大户、100担以上的蚕桑专业社、1000担以上的蚕桑专业村、10000担以上的蚕桑基地镇乡(以下简称农户项目)以及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等项目。
  第四条? 万担镇是指通过项目实施后,达到年发种14000张、产优质茧10000担以上的镇;千担村是指通过项目实施后,达到年发种1400张、产优质茧1000担以上的村。
  第五条? 万担镇建成后原则上应具有5个以上千担村、20个以上百担社、200个以上10担户,养蚕户年均养蚕4张以上;千担村建成后原则上有5个以上百担社、20个以上10担户,养蚕户年均养蚕5张以上。
  第六条 “十百千万”工程由市蚕桑站组织,区县蚕业主管部门监管、蚕桑技术推广单位承担,在确定的镇乡、村实施。
  第七条 “十百千万”工程自批准之年的次年起实施,项目执行期为两年,两年届满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自动取消申请资助资格。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八条 资助范围:主要用于养蚕设施设备改造(原则上补助项目区内年养蚕8张以上大户的共育室、养蚕大棚、专用蚕房、消毒池、省力化蚕台、纸板方格蔟建设改造)以及全市统一组织的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对培训费、资料费、引进费及试验示范费、场租费等费用进行资助。
  第九条 养蚕设施设备建设补助标准:市级财政对完成万担镇乡建设目标任务的最高补助 60万元,千担村最高补助6万元,区县至少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否则不予拨付资金。补贴方式和享受补贴的蚕农户名单要在镇、村张榜公布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养蚕设施设备建设资助项目申报与拨付
  第十条? 养蚕设施设备建设资助项目申报资格条件:
  万担镇? 有在地良桑6000亩以上,三年平均发种10000张以上,产茧在6000—10000担之间,养蚕户年均养蚕量3张以上。
  千担村? 有在地良桑600亩以上,三年平均发种1000张以上,产茧在600—1000担之间,养蚕户年均养蚕量4张以上。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项目实行每年申报一次,时间为3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申报时须如实填报《重庆市十百千万优质茧工程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区县蚕桑技术推广单位填报《重庆市十百千万优质茧工程项目申报书》,经蚕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蚕桑站。
  第十三条? 养蚕设施设备建设资助项目审批:市蚕桑站对项目申报书和拟建设镇乡、村进行资料审核和情况核定后,按照从严把关、择优选定的原则提出拟培育的镇乡、村建议名单,报市外经贸委确认后,由市外经贸委在9月30日前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第十四条? 养蚕设施设备建设资助项目管理:市蚕桑站在市外经贸委项目建设计划文件下达30日内,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格式见附件2),明确具体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要求万担镇至少培育1户年产茧50担以上的专业户,千担村至少培育1户年产茧30担以上的专业户。
  凡经批准建设“十百千万”工程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履行项目合同。市外经贸委(茧丝办)和市蚕桑站对十百千万工程实行全程、分级、动态管理,并对十百千万工程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外经贸委(茧丝办)和市蚕桑站报送实施情况的阶段和年度总结以及简报、典型事迹材料等,及时沟通信息并加强宣传报道。
  项目建设过程中,万担镇乡、千担村以及享受十百千万工程补贴的蚕农户要有重庆市十百千万优质茧工程标志牌(格式见附件3)。
  第十五条? 养蚕设施设备建设资助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建设计划文件下达及合同签订30天后,市财政局按万担镇乡20万元/个、千担村2万元/个的标准,直接将启动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30天内再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两年内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且验收合格后再按同样的程序拨付万担镇乡40万元/个、千担村4万元/个。在规定两年时间内,每年进行一次项目验收,若经验收合格提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可提前拨付余下资金。若两年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拨付余下资金。
  第十六条? 养蚕设施设备建设资助项目验收时间:1、提前验收:项目合同签订后第一年内,项目镇乡、村实现万担、千担目标的当年,由项目承担单位于11月30日前经当地蚕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蚕桑站提交验收申请书,市蚕桑站于次年的1—3月组织验收。2、正常验收:项目合同签订后第二年内,项目镇乡、村实现万担、千担目标,由项目承担单位于11月30日前经当地蚕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蚕桑站提交验收申请书,市蚕桑站于次年的1—3月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养蚕设施设备建设资助项目验收具体要求:检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基地内养蚕农户花名册及年养蚕量、享受补贴蚕农户花名册和补贴点、项目工作总结、验收意见、工程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加签)等资料,万担镇项目还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养蚕设施设备建设资助项目验收办法:依据合同的考核指标和建设内容检查验收,采取普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核查蚕农户的发种、产茧量和资金使用情况,根据检查验收情况由市蚕桑站提出验收意见。
  第四章? 市统一组织项目申报与拨付
  第十九条? 全市统一组织的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项目申报、审核:市蚕桑站等有关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全市蚕桑、蚕种生产发展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含具体项目、费用预算),报市外经贸委审核,经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外经贸委下达项目批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较好的科技资源优势,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队伍,项目的实施对全市蚕桑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二十条 全市统一组织的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项目资金拨付:采用事后拨付的方式进行。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全市统一组织的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项目资金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项目总结材料;项目财务专账及专项审计报告;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全市统一组织的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骗取该资助资金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详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构成违纪违法的将提交检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2007年及以后下达的项目以本办法为准,2006年下达的项目按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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