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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水利局:

  为建立健全我省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8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绩 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贵州省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为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集中用于增强粮食基础能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地方各级财政的配套投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和操作方案,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考评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在对考评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情效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四)奖优罚劣原则。注重对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建立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突出重点原则。重点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资金申请和拨付文件、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

  (四)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和竣工验收材料;财政监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报告和考评意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主要考核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项目管理:主要考核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申报材料、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和成效。

  3、资金管理:主要考核资金投入、拨付、报账和监管情况。

  4、实施效果:主要考核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粮食基础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财政监察监督机构、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研究制定绩效考评办法:负责进行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及时向财政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市(州、地)级财政、水利部门:指导、督促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配合省级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工作。

  项目县财政、水利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市(州、地)、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验收报告、工作总结、自评报告、佐证材料、考评经验等)。

  第八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一年一次。项目县财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县管理使用上一年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情况进行自评,形成本县的绩效自评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汇编成册,于4月底前报送市(州、地)、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于5月底前组织对各项目县进行考评。

  第九条 项目县财政、水利部门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考评满分为100分。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8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可知;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项目县在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中因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监察、监督机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县,取消项目县资格,责令整改,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县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贵州省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略)

  注:考评各项打分时,均须提供相关书面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