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农口有关部门,省武警总队、省军区、省消防总队和省预备役师:
为规范和加强特大抗旱救灾应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贵州省特大抗旱救灾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特大抗旱救灾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
主题词:抗旱 资金 办法 通知
附件:
贵州省特大抗旱救灾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大抗旱救灾应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完善国家防灾抗灾体系,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大抗旱救灾应急资金,是指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特大抗旱救灾的资金,包括抗旱资金、农业灾害救助资金、森林防火资金、人工增雨作业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特大抗旱救灾应急资金主要用于抗旱救灾中的人畜饮水送水车辆、抗旱机具、防火器具、人工增雨设备及耗材、燃油、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集中育苗、化肥、农膜、农药等生产资料购置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补助。
省级特大抗旱救灾应急资金安排给直接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省武警总队、省军区,省消防总队和省预备役师的部分,按资金分配通知要求管理使用。
第四条 特大抗旱救灾应急资金不得用于为抗旱救灾工作提供数据资料而设的墒情测报点及其仪器设备费用;印发抗旱救灾材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各级抗旱救灾机构业务管理和人员经费。
第五条 特大抗旱救灾应急资金购置的人畜饮水送水车辆、防火器具等抗旱设备、设施,属于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在抗旱救灾结束后及时清点入库,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省级财政下拨给各市(州、地)、省直管县的抗旱救灾应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有关规定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确保抗旱救灾资金及时到位使用。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特大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和项目公示公告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特大抗旱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特大抗旱救灾资金的单位,除追回挤占挪用资金外,问题严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