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贵州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贵州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附件:
贵州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和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督促市(州、地)、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管好用好资金,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一事一议、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9]439号)的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省级要进一步整合农发、国土等涉农资金,支持重点县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市、地、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同时,在县级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六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含高标准农田示范建设,下同)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按照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围绕全省农村人口人均半亩基本口粮田建设目标,适当向水源有保障、基础条件好、县委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倾斜。
第七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小农水专项资金建设主要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上述范围和财政部、水利部、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政策确定。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各县(市、区)可从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省、地两级不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自行解决。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实行“省宏观指导、县具体实施”的办法和“四到县”制度(即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到县)。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专项工程建设部分,实行“总额控制、项目管理、逐级申报、专项下达”办法。
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根据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省级整合涉农资金规模以及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分配给各县的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条 省财政对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
(一)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根据中央分配给我省的重点县建设资金补助额度(含省级整合资金额度)和重点县名额(含省级确定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建设县名额),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核定分配各重点县的具体资金补助额度。
(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省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核定分配给各地的专项工程补助额度。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具体补助标准和比例,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有关政策、中央立项指南和年度资金预算,在下达立项申报通知时确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要求,及时将重点县分配或调整名额、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指标、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等下达各市(州、地)。
第十二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重点县申报主体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5、上述条件不具备的申报主体可以由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各自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支持重点,归类汇总和编制省级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文件,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六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应些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有关规划,以有关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县级要依据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省财政厅、水利厅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与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通过和中央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报送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文件以及省下达的资金控制额度,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按照经本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管护归农户负责;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三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大力推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县级水利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省财政厅、水利厅将对重点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考核不合格的,退出重点县。
第二十五条 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核减其所在地区以后年度水利专项资金分配额度。涉及重点县的,取消重点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专项工程的,取消该项目所在县申报小农水专项工程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6]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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