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行为并且与财政有拨款关系,有财政补助收入的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级”)。
第三条 中央级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制定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中央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与财政部联合集中采购、部统一采购和直属事业单位分散采购三种。
与财政部联合集中采购,是指财政部会同我部政府采购部门组织进行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确定)。联合集中采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务的,由我部商财政部确定招标机构。
部门统一采购,是指我部统一组织实施的在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或具有批量的采购项目,包括列入预算范围的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采购项目。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以外其他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由各单位自定项目,自主实施。
第五条 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为部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为基层管理单位。
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的主要职责是: 实施和监管本部门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制定我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编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部; 协助实施联合集中采购;确定统一采购项目并组织实施; 申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项目的采购资金; 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我部年度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基层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清单; 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好分散采购工作; 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二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六条 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及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部门预算组成部分); 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统一采购范围; 明确采购组织方式(集中或部门或分散)和选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下同); 执行采购方式; 验收,支付资金,结算记帐等。
按照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各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及实施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第七条 按照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表中所列项目,编制各单位政府采购计划上报财政部。待财政部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后,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品目和项目下达各单位。主要包括: 联合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范围,采购项目资金预算额度,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等。
纳入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在财政部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向部报告具体采购物品及资金来源情况。部在汇总各单位政府采购物品目录后,统一制定采购方式及资金拨付形式,再下达各单位执行。
单位分散采购品目由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与财政部联合集中采购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部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事业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交联合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具体采购项目清单。采购清单包括: 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构成、使用(开工)时间等。
(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分品目或项目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后,我部将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具体采购活动。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再由商定的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组织有关验收工作。
(三)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在资金结算时,部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向财政部提出付款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 我部统一采购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将确定的部门统一采购品目逐级下达到有关单位。各单位根据部里统一要求,提交具体采购项目清单。
(二)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在汇总所属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上报的采购清单后,按照不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其中,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投标事宜。
(三)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组织有关单位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并由使用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组织有关验收工作。
(四)资金结算时属于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由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统一向财政部提出付款申请,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其他款项支付由部根据情况或统一支付或单位分散支付。
第十条 单位分散采购的工作程序: 除联合集中采购及部门统一采购以外的零星物品及单位特殊要求物品,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购置。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经费支出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管局组织统一采购,基本程序比照部门统一采购程序执行。
国管局统一组织采购项目的资金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由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向财政部提出付款申请,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组织采购过程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种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由使用单位与中标商签订。也可以由使用单位委托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或招标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或招标机构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包括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的责任。
第十四条 部应加强对基层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条款的管理。重点组织好联合集中采购和财政直接拨付采购的项目合同履行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合同。联合集中采购和属财政直接拨付范围的合同变更,涉及金额超过该项目采购资金限额的,应当于变更合同前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 财政直接拨付是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十八条 单位分散拨付方式,是按照现行中央预算拨款管理体制,由采购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九条 我部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随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一并下达。
第二十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也可以经财政部批准留归单位安排其他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属于单位分散采购的项目,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根据部门预算安排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并按月填报预算资金申请拨款书,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拨款手续。
实行部统一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可以由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再由各基层单位将资金划拨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也可以由各单位直接支付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根据财政部拨款申请书,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记账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应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他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报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