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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颁布日期:2009-05-31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法规类型: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地区:全国 时效性: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