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财政局、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县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围绕“四促进、两带动”的目标组织实施。即“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产品区域发展和品种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快速增收。同时,通过主导产业的辐射效应和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优势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带动地方各级整合支农资金和引导社会资金集中投入现代农业。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省宏观指导、县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会同省级有关农口部门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并根据全省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统一选定支持的主导产业和项目实施县,通过整合发展,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和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各项目县(市、区)按照省确定的总体发展目标、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结合本县实际,自主编制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选择实施区域和建设地点、确定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管理使用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具体实施项目和检查验收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因素分配、权责对等、结果导向的原则。
1、科学合理、统筹安排的原则。以全省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资料为依据,以主导产业发展为重点,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统筹安排使用,提高规模效益。
2、因素分配、切块下达的原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因素法”(基准额度、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进行分配,并以切块方式下达,体现公平与效率。
3、权责对等、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绩效评价、结果导向的原则。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实行奖补办法。省对各项目县(市、区)的补助资金额度确定后,先以补助方式下达80%部分,剩余20%部分统一建立“奖励资金 ”,通过绩效考评后,根据考评结果以奖励的形式下达。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控制指标,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因素的选用及权重,根据财政部要求和省确定扶持的主导产业,按目标任务、财政状况和工作绩效等进行设置和取舍。
第三章 项目立项、申报及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每年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指标和工作要求,结合当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确定支持主导产业和重点发展区域,通过一定方式选定项目县,并对各项目县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八条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农口部门、有关专家编制主导产业发展整体规划和当年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财政厅。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整合方案、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九条 省财政会同省级有关农口部门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县编制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可行性审查。各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省的评审结果组织修改和完善,将修订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报省、地财政部门备案。省财政对各县报送的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再进行批复,各县据此组织实施。各市(州、地)财政局根据备案批复文件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条 各项目县编制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是全省汇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作为省财政向中央财政申请资金的附件。各项目县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是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中央、省级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统一项目建设、管理、验收、考评和监督。项目实施方案如有调整,须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优势农业的具体品种),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予以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由省财政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产业):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大鲵、养虾蟹贝产业):重点支持种苗、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油茶、茶叶、蔬菜、甘蔗、花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第十三条 中央和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实行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刭县”制度。省财政只规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主导产业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不规定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各项目县可以通过直接补助、贷款贴息或采取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方式,支持主导产业发展。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省财政也可从省级奖励资金中适当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受奖县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后,及时按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项目县财政部门收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后,根据项目启动、实施进度和报账情况等审核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需建立和完善物料发放制度。
第十五条 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项目实行乡村公示公告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阳光操作,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支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具体管理,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省财政从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和农口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集中部分资金,对开展支农资金整合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现代农业发展。
第十九条 建立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分专项考评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奖励资金的重要分配依据。省财政依据各项目县备案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专项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兑现中央和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20%部分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省财政适时通过监督检查、专项考评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等形式,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省级奖励资金分配和下一年度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中央和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实施效果不理想、绩效考评不合格或违规违纪使用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县,将取消其奖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和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反映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体制机制创新和取得的成效。凡不按规定和要求报送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和相关信息材料的,省财政将扣减该县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逾期报送影响全省汇总的,取消其奖补资格。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和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农口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县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具体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8]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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