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消防支队、大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 15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贵州省财政厅、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财行[2005] 8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部队依法履行职责和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各地消防工作的实际,现就制定和落实我省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制定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消防部队的业务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地级消防部队所需业务经费由地级财政负责保障,县级消防部队所需业务经费由县级财政负责保障。
(二)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地级、县级消防部队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要按规定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消防部队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三)突出重点,确保需求。对各级消防部队为完成消防任务所必需的专用装备设备购置费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时必须开支的专项支出切实予以保障;对用于消防业务工作的经常性、消耗性的基本支出必须足额给予保障。
(四)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抢险救援任务以及财政保障能力差异较大等特点,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保障标准。
(五)适时调整,合理增长。保障标准要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保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的合理增长。
二、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的开支范围
我省消防业务费按支出性质和功能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用于消防业务工作的经常性、消耗性支出,主要包括消防业务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油料费、灭火药剂费、差旅费、会议费、教育培训费、装备维修费、修缮费、医疗费、办案费、训练费、宣传费、科研费,外事活动费和其他业务费等。
项目支出是指完成消防任务必须的专用装备设备购置费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必须开支的专项支出。主要包括消防专用车辆(含船艇、飞机)购置费、装备器材购置费、大型修缮以及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直接开支的经费。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社会化保障外聘人员的经费开支、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等依据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公通[2006] 230号文件)执行。
三、制定和落实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主要措施
(一)我省各市(州、地)、县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实行预算制,按照开支范围由本级消防部队在上年度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开支计划,报本级财政审定,列入预算经费应能保障消防部队工作和完成任务需要。
(二)各级消防部队在落实预算经费的同时,还需要落实专项经费。对于有车辆装备购置等任务的单位,当年度上级下达的专项匹配经费要及时向本级财政报告,本级财政要按照中央或省(市、州、地)级资金匹配的要求,根据《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落实本级专项配套资金,保证装备、车辆等建设的经费保障。
(三)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各级消防部队要切实加强财务归口管理,做到财力集中,财权统一;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设施、装备,减少各种消耗支出,降低工作成本,确保重点支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切实管好、用好经费,做好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经费物资的使用效益。
(四)各市、州、地财政和消防总队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不认真落实的县、市进行督促和指导,提高财政困难县对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的保障能力。
(五)各地制定完成后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需报省财政厅和省消防总队备案。
附件:1、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项目及开支范围
2.贵州省五厅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项目及开支范围(略)
附件二:
黔公通[2006]230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地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
现将《关于贯彻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