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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特区、区)财政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了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0]10号),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垂直管理。根据国发[1998]41号文件规定,现将我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中央“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收缴、逐级上交、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按规定上缴省财政和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二、行政性收费的上缴办法

  (一)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行政性收费一律上缴到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及本局机关行政性收费一并汇激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月20日前将各地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及本局机关行政性收费上缴省级金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1、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缴省级金库。

  2、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其它收入等预算外资金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缴省财政厅,纳入专户管理。

  (四)各市(州、地)、县(市、特区、区)财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2001年6月30日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全额逐级上缴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汇集后上缴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集省级的预算外资金一并缴存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突击花钱、挪作他用或截留资金。

  三、罚没收入上缴办法

  各市(州、地)、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罚没收入,从2001年8月1日以后,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缴入指定银行。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没收入,凡是符合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应按《贵州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具体实施办法》 (黔财预字[98]144号文)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并按规定缴入当地代收机构(指定银行)。代收机构对代收的罚款应按规定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应按规定在五日内足额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并按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就地及时缴入省级国库,不得延压、挪用。

  四、省财政厅收到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后,根据预算内外资金统一使用原则,核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预算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按月核拨经费。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财政厅核拨的经费指标,从工作需要和全局出发、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及时将有关经费指标核拨到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按上述资金安排原则核拨到各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五、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不得坐支、不得拖欠不缴、不得隐报或弄虚作假。

  (一)凡是截留、坐支、隐报或弄虚作假的,按违纪处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或拖欠不缴的,停拨当月预算经费。

  六、本办法从二OO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