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会行为,确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进反馈给省药品监督管理避和省财政厅。
附件《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1年12月10日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会行为,确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严禁奢侈浪费。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对本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加强对药品监督专用票证的管理,认真做好票证的领发、保管、结报、缴销等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由省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市(州、地)、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地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非财务管理部门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免和调动(包括内部调整),需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商省局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免和调动(包括内部调整),应报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商本级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并抄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州、地)和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上一级药品监督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单位预算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第十一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向省财政厅报领经费。并向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拨经费;
(二)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二级预算单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领经费,并向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核拨经费。
(三)(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基层预算单位,向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领经费。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根据工作计划编制下年收支概算报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所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收支概算和本级的收支概算,汇总编制全地区的年度收支概算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的年度收支概算和本级的收支概算,上报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年度收支概算,核定和分配预算指标,批复预算;
(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事业发展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合理预测本年度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支出预算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财力可能测算编;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四)编制预算,必须坚持收支平衡原则,不允许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核定办法:
财政部门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经费预算,根据其编制内实有人数、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执法办案、着装、装备等业务支出以及财力可能,按照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统筹安排。具体经费标准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
(一)人员经费严格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有关规定核定;公用经费按行政机关的开支水平核定。
(二)业务经费和有关专项经费根据财力可能和药品监督管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核定。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对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和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予以核定;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项核定。
第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年度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按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于每月未终了3日内向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每季度后8日内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全地区内核算单位预算执行的汇总情况。年度终了,省级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逐级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一) 人员经费是指用于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等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
(二) 公用经费是指为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用方面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为:
1、公用经费。包括办公、水电、邮电、差旅、会议、车辆维修、保险、养路等所需费用。
2、业务经费。包括药品监督管理的宣传、培训、公告、年检和印制证、表格等所需费用,以及用于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经营场所的勘察等所需的费用。
3、办案经费。包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案件举报人的奖励、办案补助等所需的费用。
4、干部培训经费。包括法律法规培训、药品业务专项培训、知识更新和岗位培训等所需的费用。
5、装备经费。包括通讯器材、技术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建设,服装劳保及维护、维修和消耗等所需约费用。
6、其他专项补助经费。
(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安排支出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支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掌握使用,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权限和手续,实行财务报销“一支笔”签字制度,重大支出项目(10万元以上)需报经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机构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如人、车、会、话等实行重点财务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结余经费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使用。专项经费结余未经批准使用的,在当年或下年度核拨的经费中扣减。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划拨、使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当场收缴的罚没收入的收存、划缴、入库,实行账户分设、收支分流、互不交叉的资金管理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统一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和辅助专户。
账户用途和管理规则:
(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财政厅及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拨付的经费的接收、存放和日常经费的开支,以及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费的核拨。
(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财政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拨付的具有指定用途的经费的接收、存放、划拨和开支。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拨付的经费后,要尽快将预算资金下拨各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不得截留。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贵州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精神,确定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罚款代收机构为各级工商银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没收入,凡是符合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应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缴入当地工商银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没收入,应按规定在二日内足额存入当地工商银行专户,并按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就地及时缴入省级国库,不得延压、挪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性收费实行及时入户、定时上缴的管理办法。及时入户: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收到的行政性收费,要于当日交存在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预算外资金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当日交存有困难的,于次日交存;
定时上缴: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存入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照规定时间划缴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月末不留余额。
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每月7日前将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上缴的上月行政性收费收入及本局所收行政性收费收入一律汇缴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每月末将各地汇缴的上月上缴款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缴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瞒报或弄虚作假,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一)凡没有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缴或弄虚作假、截留、坐支、挪用的,按违纪处理;
(二)凡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的,停拨当月经费。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终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保障现金安全。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账户管理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基本账户和相关专项账户,严格管理,不得串户支出,不得多头开户。
(三)有价证券必须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定期核对,到期及时兑换,不得作为实际支出报销。
(四)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库存材料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盘点的管理。
(五)暂付款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对于久拖末报的皙付款项,要找出发生暂付款的经过和无法偿还的原因,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根据授权管理原则,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各市、州、地、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凡属国家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对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购置实行专项审批制,资金来源须上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和转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逐级上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能处置。固定资产不得擅自无偿赠送任何单位或个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家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计价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执行处罚的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罚款规定执行。所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款必须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款收入,凡是符合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应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并按规定缴入当地代收机构(指定银行)。代收机构对代收的罚款应按规定及时缴入省级国库。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应按规定在二日内足额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并按国这有金库条例的规定就地及时缴入省级国库,不得延压,挪用。
第三十四条 各级或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月填报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统计表,并随同收入上缴逐级报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
(一)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填报行政性收费、罚没款收缴情况统计汇总表时,将各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行政性收费、罚没款收缴情况月统计表汇总后随同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五条 暂存款是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定额罚款收据》、《贵州省代收罚款收据》和《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或由省财政厅监制的《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专用票据》,否则一律视为非法收费和罚款。
第三十七条 行政性收费、收款票据由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委托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票据发放。
第三十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罚款票据领取、发放、使用、结报、稽核、缴销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对收费、罚款票据实行定期缴销。各市、州、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要严格执行,做到票款一致,验旧领新,按月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报。
第三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将药品监督管理专用票据出借出租给任何单位或个入代扣代收。
第四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票据的管理,建立单位票据账册和档案,搞好票据核算,做到票款同结。
第四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过去遗留的旧票据按规定销毁,禁止使用作废票据收费。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报表包括: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的资产负债表、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报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资产负债表、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明细表、行政性收费收缴情况表、上缴款项执行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等。为全面、准确反映会计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表的制度。凡独立核算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参加本地区的财务报表汇总,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月报、季报、半年及年报的形式。
(一)县(市、特区、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将财务报表上报市(州、地)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市(州、地)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8日内,将汇总的财务报表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汇总的财务报表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行政性收费收缴执行情况以及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 人车比例、行政性收费增长率、单项行政性收费额占收费总额比重、罚没收入增长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四十六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一)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对各县(市、特区、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本局内部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赇务活动及票证等管理情况按月或按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对各市、州、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本局内部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及票证等管理情况按季进行定期抽查;
(三)财政厅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审计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或拖欠不缴行政性收费的,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停拨或减拨当月预算经费;情节严重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顼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七)对资金帐户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