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省级各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和推动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的开展,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会计电算知识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贵州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推广会计电算化知识,规范会计电算化培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领导全省的会计电算化培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会计事务管理处承担;各地财政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地财政局会主管理机构承担。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认真搞好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的开展。
中央在黔单位的会计人员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纳入地方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
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其培训目标分别是:
1、通过初级培训,使广大财会人员能够掌握计算机和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
2、通过中级培训,使部分财会人员能够对会计核算软件进一步一般的维护或对软年参数进行设置,为会计软件开发提供实际经验。
3、通过高级培训,使一少部分财会人员能进行会计核算软件的系统分析、开发和维护。
第四条 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点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中级培训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管理;高级培训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
申报会计电算化知识初级培训定点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
2、具备办学资格,取得成人教育办法许可证的大、中专院校,并获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社会办学许可证》。
3、有会计电算化培训的专用机房,配备486以上的微机至少20台以上,并有专用教室。
4、培训单位只能有一个固定的培训地点,在申请报告中注明详细地址,机房和教室应在同时,不得有分支培训点。
5、培训点应拥有两名以上的电算化专业教师,并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上机辅导老师。
第五条 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教材和培训教学软件按财政部的要求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各培训单位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使用,中、高级培训教材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
第六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在职财会人员;二类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非在职财会人员(包括即将毕业的在校学生)。以上两类凡年龄在50岁以下(含50岁)的财会人员和非在职财会人员均应接受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分为初、中、高级三种,其中:初、中级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颁发;高级证书由财政部颁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持证人员的档案管理,将每年参加会计电算化人员的培训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从1999年1月l日起,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
合格证书纳入《会计证》年检项磊,连续三年无此证者,
其《会计证》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初级培训大纲的要求,拟定了我省初级培训大赛和培训考试试题,由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初级考试分为笔试和上机操作两个部分,考试成绩各占50分,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笔试和上机操作各不低于50分)。中、高级培训考试只进行笔试。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点的管理,对批准的培训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软件进行教学。
二、每期授课时间不得低于100个学时,其中:上机操作不少于50个学时。
三、每期招收学员应严格按照,一人一机的原则,招生对应向学员出具课程表,财政部门的教学要求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电话。
四、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培训单位应在每期培训开始前,将其培训计划、教学内容及学员花名册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安排考试时间。考试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六、凡培训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暂停或取消其培训资格。
2、经查实,凡教学内容不符合标准,设备不足,授课时间不足、收费不按标准执行的。
七、培训单位要于年终后15日内,将当年的培训总结和相关数据资料上报省财政厅,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已批准的培训单位必须按本暂行办法对照检查,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