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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贵州省省级财政国库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高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财政国库资金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财政国库资金支付办法》

  贵州省省级财政国库资金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划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预算单位的,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它包括:

  (一)一般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又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三)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四)省财政厅为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经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并根据工作需要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为已实施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

  第三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管理

  第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省级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的收支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九条 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未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条 省财政厅按资金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对各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按规定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等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预算单位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收支活动,并按规定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由预算单位在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认定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格、服务质量好的商业银行中选择。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可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和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取小额现金等结算业务。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为预算单位核定现金使用额度,并按有关规定审核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有特殊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确需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提出申请,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为其开设特设专户。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不得相互划转资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特设专户和财政专户均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不能支取现金。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和省级预算单位对其账户资金活动的相关会计核算要保持一致性,并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是持有并管理省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账户;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实行监管。

  第四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八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应按照开设账户的程序和要求,提出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的开户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有关文件通知,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的监督。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并由省财政厅通知预算单位。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应填制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一)和《省级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二)(以下统称印鉴卡),向省财政厅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一) 填制印鉴卡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印鉴卡必须加盖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及经办人的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

  (二)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更,基层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更换印鉴卡手续。原印鉴卡不退还,存档备查,按期注销。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账册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支付账册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应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总账册,并分别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类、款、项,如实记录和反映资金的支出活动。重要项目支出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总账册按资金性质设置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等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分账册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六章 用款计划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一)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二)预算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原则,编列至“项”级科目;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具体项目编制,并编列至“项”级科目。

  (三)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省财政厅年初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数编制。第四季度根据预算单位前三季度计划结余情况财政作相应调整后的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须按照集中支付系统规定要素填写;基层预算单位填写《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三)上报省财政厅;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省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并填写《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四),报送省财政厅,并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

  第二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前报送下一季度的汇总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汇总用款计划,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0日(日历天数)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不能自行调整分月用款计划,由于年度内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及预算科目调整变化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但不得超用款计划申请或支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会计核算权,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七章 财政性资金支付方式

  第三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三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省对各地的专项转移支出等。

  第三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的日常支出部分,如零星支出、购买支出(分散小额采购部分)。

  第三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范围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特设专户的支付,根据支出类型,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开具支付令传送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付款,并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向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四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需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基层预算单位填写《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五)送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一级预算单位填写《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六)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审核支付。《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经审核无误后,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出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七)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八)经省财政厅国库处加盖印鉴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于当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时前办理。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须及时将当日支付信息反馈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依据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及预算科目(“项”级)进行汇总,同时,代理银行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清算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九),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入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基层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省财政厅国库处提供按资金性质和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四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内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退回省财政厅。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因出现错误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内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并由代理银行将退票通知书及入账通知书在次日上午送达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确需再次支付的资金,省财政厅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十八条 已纳入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支出和已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具体运行程序及支付办法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对履约时间长或政府采购资金量大需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由用款单位依据年度采购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逐级报送至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支付。

  前款所指有关文件,包括购货合同、中标成交供货合同、发票及发票复印件、产品验收入库清单、工程价款结算清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验收清单等。

  第五十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到位比例50%的,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财政预算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在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调整审批之前,暂停支付资金;在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及支付资金。

  第九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授权,在省财政厅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然后提供相应凭据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相应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四条 每月25日前,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月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填列《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十一)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十)并加盖省财政厅国库处印章后,分别送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接到通知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十二)。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各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六条 经批准并已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前三季度内可以累加使用,第四季度支付额度根据预算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年末按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文件规定,使用银行票据或结算凭证作为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送达代理银行,即可办理支付业务。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相关要素应填写完整、清楚,印鉴齐全,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收到各单位开据的银行票据或结算凭证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九条 因结算凭证要素或银行票据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代理银行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在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因出现错误而发生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内将资金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于次日前通知预算单位,并按原渠道恢复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章 集中支付信息传送

  第六十一条 代理银行应按时编制《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附件十三、十四)报送省财政厅;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和各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当日报送、旬报表于每旬后第一个工作日报送、月报表于每月后第二个工作日报送。

  第六十二条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并按月及时对账。代理银行在每月后三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省财政厅和各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省财政厅和各预算单位在收到代理银行对账单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代理银行反馈对账情况。具体对账要求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职责分工

  第六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审核批复各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各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等事项;组织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四)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制度,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支出清算等业务。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情况;并与省财政厅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准确无误。

  (三)监督管理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提供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所需凭证(电子和纸质),并确保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工程采购计划、用款计划等。

  (四)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汇总报送所属预算单位年终决算报表。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六十六条 二级及二级以下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负责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并提供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所需凭证(电子和纸质),并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特设专户和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及清算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以及预算单位其他与财政资金使用有关的信息,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控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所需相关信息。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反馈支付情况、提供对账单。

  (四)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部门没有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以及其他问题。

  (六)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十九条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办理支付的过程和结算进行监督。

  第七十条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4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库[2003]13号)即日起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附件》内容:

  (一)省级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二)省级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三)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

  (四)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五)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六)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七)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八)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九)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十)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十一)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十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十三)财政支出日报表

  (十四)财政支出旬(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