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罚没财物流失,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86)228号《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罚没 办法 通知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罚没财物流失,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86)228号《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罚没财物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实施的罚没财物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款和收缴的物品。
第四条 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罚没财物管理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罚没财物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执法单位依法收取罚没财物,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六条执法单位对罚没财物应当建立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制度,对没收的贵重物品、违禁品、特殊物品、其他物品应当拍照存档。
第七条执法单位对没收的物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罚没金银,交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收兑;罚没外币,交财政部门指定的具有外汇业务经营权的银行结汇。
(二)有价证券,交财政部门指定的证券机构收兑。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毒品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鸦片)、交公安部门处理;吸毒用具等违禁品,无偿交公安部门销毁。
(五)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以及违法宣传品,无偿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非法和淫秽出版物品,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销毁。
(七)假冒伪劣物品,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处理。
(八)法定保护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中药材交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处理。
(九)粮油鲜活物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集贸市场按市价处理。
(十)其他罚没物品,经法律判决裁定生效后可进行拍卖的,必须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没有拍卖行的地区,由当地政府指定单位,在有关部监督下按拍卖程序进行公开拍卖。
执法单位应当将罚没物品清单、相关图像资料以及处理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条罚没款和罚没物品的变价款(统称罚没收入,下同),在三天内上缴同级财政。
对有零星罚没收入的单位,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每15日上缴一次。
设在我省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罚没收入,应当上缴省级财政。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实行罚没财物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执法单位必须在每季度十日前将上一季度罚没财物的案件数量、罚没金额、罚没物品的处理以及罚没收入的上缴等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执法单位罚没财物的处理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缴、拖缴、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的物品。
第十一条 罚没财物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收支挂钩,任何单位不得从罚没收入中提留、分成,也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揭发属实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检举揭发者应当给予保护。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财政厅(1988)黔财预字第63号《关于印发<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